今天是:

0元中标再现?预算8个亿,最高限价才7万!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近日,云南省出现0元中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如下图。



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如下:





我们从向招标公告信息中可以看到:本项目为PPP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评选。项目总预算为84675万元,结果最高限价居然只有7万元?


更令人不解的是,云南蒙自经济开发实业总公司、建水县临安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水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三家入围单位均0元中标。


一、本项目0元中标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有偿,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看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涉嫌不正当竞争不说,更多的引发了对市场的忧虑。


在政府采购政务云服务领域,也出现过腾讯以0.01元中标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招标预算为495万),但是在政务云领域存在“先免费,再收费”的商业逻辑,可以简单理解为某政府部门对外招标饮水机项目,某单位愿意免费为其提供饮水机,但合同细则中明确写明今后该部门所有桶装水必须从中标单位处购买,按需付费。


低价或者0价竞标从表面上看是牺牲了公司的利益,但这样的做法对其他的竞争对手来说,打击很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投标结果进行关注、调查,对其非法性进行认定。


二、某业内人士针对0元中标提出看法

0元中标的几种可能分析:
1、中标后的招标项目放宽招标条件,提高招标文件价格,靠招标文件售卖收回成本;

2、与未来中标施工单位私下暗箱操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羊毛出在猪身上的逻辑;

3、获取业绩。在监管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建设项目的全链条成本合理,而不能因在某点上价格低就认为是节约了,国内的建设项目管理的系统化不足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三、低价中标为何屡禁不止?

第一,我国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低端)产能过剩。在大量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中,存在严重供大于求的局面。众多厂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任何企业都无法在功能、性能及质量等方面与竞争对手拉开差距。要想脱颖而出,企业只能打价格战。

第二,我国的招标采购体系很容易放大价格战的激烈程度。招标投标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要求招标人需要事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遴选交易相对人的资格条件和评价标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上述条件及标准,没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报价在评标体系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范围内完善的履约和信用评价体系。评标过程无法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做到对于投标人履约能力的科学评估,而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规则对于投标文件进行程序性的对比和计算。这两点原因综合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往往是,在激烈乃至过度的竞争中,投标人只有通过超低的报价才能够获得采购合同。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招标采购的制度设计中明令禁止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纠正不成熟的投标人的疏漏和错误。我国的招标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各方主体成熟度不高。尤其是很多投标人,对于招标规则理解程度不深,编制投标文件的经验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这些都会导致投标文件中存在疏漏或错误,继而产生过低的投标报价。这种情形被称为“累死自己”。这样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投标流程中“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机制相违背,不能反映招标人和/或投标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也不能产生合法有效的采购合同,应当在评标阶段予以拒绝。

第二,防止不理性的投标人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经济通过竞争配置资源。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是在同等质量和服务的情况下,让生产成本最低的供应商获得采购合同,从而使得生产资料和生产力的配置得到优化。但这一制度设计的前提是所有的供应商均以不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如果有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破坏了这一游戏规则,无序的竞争会导致市场发生混乱,产生“饿死同行”的不良后果。

第三,防止不诚信的投标人实施豆腐渣或钓鱼工程。与前述情形不同,很多投标文件中的过低价格并不是投标人的无心之过,而是有意为之。当前许多负责或参与合同订立(而非合同履行)过程的主体,包括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甚至部分招标人和监管部门,只将采购工作的重点放在“选择一份最优的投标文件”,而忽视采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于是一些不法供应商发现了制度设计中的漏洞,在投标阶段编制一份质优价廉的“近乎完美”的投标文件,而一旦中标,则在合同履行阶段采用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成本,或者采用不正当索赔、暗渡陈仓等手段高价结算以增加利润,最终损害了招标人合法权益,即“坑死甲方”。换句话说,这些投标人在投标阶段貌似“非理性”的报价策略其实是理性的,因为他们不仅不需自己来承担低价抢标的苦果,反而能够尝到甜头。

(作者:佚名 编辑: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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