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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因存在迟报嫌疑,项目经理/总监、施工/监理单位3年不得招投标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信息来源:贵州省住建厅 点击:次 【收藏此文】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对铜仁市“5·23”物体打击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通报。

2021年5月23日13时40分左右,铜仁市万山区宏卓教育公园骏龙府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事故于5月24日13时50分左右报送至我厅,存在迟报嫌疑。

处罚措施:

  • 决定对事故建设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对项目负责人强某权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 对事故施工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3年,对项目经理胡某健作不良行为记录3年;

  • 对事故监理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3年,对项目总监钟某钧作不良行为记录3年。

  • 在此期间相关企业和个人限制参与我省工程招投标活动。

根据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附文件链接:

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zxwj/201811/t20181123_1917405.html

  • 首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而且各地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将情况上报至省厅。

  • 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48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

  • 紧急情况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必须在15分钟内将书面情况上报省厅,超过15分钟未报的算一次迟报。

  • 迟报、漏报、瞒报及谎报,省厅将通报批评,在目标考核中扣分。




(作者:佚名 编辑: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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